现将通化市人民政府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通市政发〔2020〕8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清理背景及过程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吉林省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吉司办发〔2020〕20号)要求,市政府从2020年4月份开始,组织了集中清理。
1.清理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施行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2.清理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通化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
3.清理责任部门:原则上为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因机构改革原因,原起草部门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由继续行使相关职责的部门负责清理;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
4.清理重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内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内容、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不符合军民融合发展要求的内容、不符合野生动物保护精神的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神和规定的内容、其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内容。
据各清理责任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形成了清理决定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并再次向各清理责任部门征求了意见,并组织了评估、论证。
二、清理结果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1件规章和1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上位法已废止失效以及其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已过适用期、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改变、规定的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