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将《通化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管理规定》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及建立健全制度的需要。经过前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吉林省软环境建设警示通报告诫制度(试行)》,结合国务院、省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我市实际,出台了针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通化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涉及6章27条。其中第一章总则(6条),制定本规定遵循的依据,明确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县(市、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受理辖区内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接受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的工作指导;第二章监督范围(2条),明确了监督对象和监督事项;第三章监督方式(5条),明确了监督的具体措施和做法,被监督单位应尽的义务;第四章处理程序(6条),明确问题和案件线索受理、办理的程序和时限。针对企业、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对重大问题如何办理都有具体规定,如,对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违规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单位)处置;第五章监督结果运用(6条),明确警示、通报、告诫约谈等情况的范围和履行相关程序,特别是将营商环境建设责任主体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参考;第六章附则(2条),明确本规定的施行时间及解释机构。
三、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处理程序。明确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受理服务态度、办事效率、企业负担、行政执法、政策诚信、其它问题等6类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规范了受办程序和时限。同时,对不予受理的问题范围进行了明确。
(二)强化了监督结果运用。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对营商环境严重问题实行警示、通报、告诫约谈。对损害营商环境、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由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提出具体建议,移交有权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