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于2023年5月18日公布施行了《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通化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一、制定经过
《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相关规定,2019年市司法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拟定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后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列为立法项目。条例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30日通过,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办法已被条例所代替。2023年年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政府提出废止办法建议。市政府将《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列为2023年规章制定计划完成项目。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市司法局拟定了决定草案,并履行了征求有关单位、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等立法程序,经充分研究论证,认为办法符合法定应予废止的情形,2023年5月9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草案并通过。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3、《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健全立改废机制,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现决定废止《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11月28日通化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