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2022年6月5日正式施行。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市生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三、编制过程
2022年8月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共收到4个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过修改后,今年1月30日,再次对《通知》(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再次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均已达成一致意见。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九条。一是对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部门做了明确。二是对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监管部门做了明确。三是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监管部门做了明确。四是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监管部门做了明确。五是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监管部门做了明确。六是对建筑施工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做了明确。七是对社会生活噪声、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监管部门进行了明确。八是对家庭生活中、公共场所造成噪声污染或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管部门做了明确。九是对居民住宅区产生噪声污染的监管部门做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