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吉粮安考核办〔2022〕4号)等文件要求,完善我市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增强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市粮储局起草了《通化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的意义和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吉林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市(州)要充分认识强化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抓好落实。
制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吉粮调〔2022〕22号)、《吉林省“十四五”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吉粮仓〔2022〕24号)、《关于加强地方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吉粮安考核办〔2022〕4号)等。
二、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市粮储局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切实发挥市级储备在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并广泛征求了财政、商务、交通、农发行和相关企业等部门,以及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县人民政府、集安市人民政府、柳河县人民政府、辉南县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的意见,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修改,在此基础上报送市司法局通过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通化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共分8章,27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二)第二章“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建立”。明确了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储备品种、质量标准、储备形式,以及结算原则。
(三)第三章“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和轮换”。规范承储企业资质条件,衔接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市级储备承储企业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四)第四章“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补贴”。规定了补贴的标准和拨款方式。
(五)第五章“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监管”。对承储企业开展仓储业务管理过程予以规范,规定了承储协议的要求、质量要求、账目管理等要求。
(六)第六章“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动用”。明确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的条件和实施。
(七)第七章“组织保障”。明确应急储备成品粮油领导组织机构和成员单位职责。
(八)第八章“附则”。对本办法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