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地方志工作法治化进程,实现依法治志,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方志办”)起草了《通化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通化市地方志事业稳步推进,工作体系不断完善。但同时,地方志工作也面临以下问题:地方志工作机构缺乏行政权威,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等应有职能难以发挥;部分单位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修志编鉴工作质量和进度难以保证;各承编单位职责不明确,地方志编修主观性强、随意性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对通化市地方志工作缺乏有针对性的细化规定。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一部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全市的地方志工作。制定《管理办法》,有利于规范地方志编纂行为,有利于推动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发挥地方志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依法治志的重要体现。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市方志办于2020年启动了起草工作。2022年,办领导班子根据我市地方志工作实际情况和形势任务发展需要,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广泛征求市司法局、市统计局、市委保密办等相关单位意见,组织精干力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2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2022年12月,向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通中省直各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均反馈无意见。2023年3月,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4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调整范围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四条至第十一条主要对领导和保障、组织机构、工作职能、编修主体、编纂周期、承编单位、人员配备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主要对资料收集和保管、编纂要求、审查验收、出版备案、方志馆建设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主要对著作权益、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对未尽事宜的处理方法、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