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吉公规〔2023〕1号)等规定,市公安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通化市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4年8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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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公安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