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
政策通知公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4/12/30 1.0w 阅读 294 点赞

——2024年12月29日在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丁  伟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精神,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现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备案审查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一年来,法工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通化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各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一)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一年来,法工委共对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经审查,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未增设公民、组织、法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符合报备要求。同时,法工委逐级向省人大和全国人大报备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5部地方性法规(《通化市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和1件决定(《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二)定期开展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为确保已出台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与现行有效的国家、省法律法规相抵触,法工委定期开展清理工作。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情况的通知》(厅字〔2024〕21号)要求,对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市人大常委会共制定《通化市城市供热条例》等10余部涉企地方性法规,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1件(《通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 推进“两个健康”先行区试点城市创建工作努力实现全市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法工委重点审查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生产成本、经营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平等的规定。经审查,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不平等对待企业的规定,无需废止、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二是开展专项集中清理工作。按照省人大印发的《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的工作方案》(吉人办发〔2024〕44号)要求及《通化市机构改革方案》《通化市医药高新区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民政部门、通化医药高新区不再承担相关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出台的法规中有关执法主体、适用范围的规定已不符合通化实际。针对此种情况,法工委集中梳理了17部法规,其中涉及调整执法主体的法规1部,调整适用范围的法规6部,涉及条款12条,计划明年集中修改。 

  (三)进一步完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

  按照《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回头看”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吉人办发〔2024〕31号)要求,法工委组织“一府、一委、两院”,全面梳理和汇总了现行有效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纠正了录入数据库中的错误信息,并组织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开展此项工作,切实做到对规范性文件电子审查和电子归档管理。目前,我市出台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已上传至该系统,备案审查工作逐步现实信息化、规范化、透明化,有力提升了人大监督实效。 

  (四)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水平 

  一年来,法工委积极开展业务学习,通过专门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履职能力。5月、11月,法工委分别派员参加了省人大、全国人大组织的备案审查和立法实务培训班,重点学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国精神和立法技术规范,在省人大组织的培训班上提交了《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切实提高人大监督质效》的报告,同与会人员做了经验交流。通过系列培训,有力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单位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视不够。部分单位对备案审查工作的认识限于“备案登记”,对“审查监督”认知不足,对于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及时、不全面的现象。部分报备单位处于“零”报备情况。 

  二是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把握不准,审查方式简单化。备案审查实际工作往往重点围绕合法性标准开展,针对政治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重视不够。审查方式主要还是运用依职权审查方式开展工作,其他方式运用较少。 

  三是备案审查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公众参与度低。法工委在日常工作偏重对法规的宣传,对备案审查工作宣传频次较低,公众未能普遍知晓自身享有审查建议权,立法联系点没有充分发挥作为人大机关与公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进一步强化报备工作措施。加强与报备单位的工作联系,提高对报备工作认识高度,明确要求报备工作流程和标准,适当进行主动审查、创新举措,通过核对发文目录、适时抽查、定期调度、年底专查等多种方式,推动报备主体依法履行职责,最大限度避免规范性文件迟报、漏报。对于报备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等问题,及时提出,予以纠正。 

  二是灵活运用审查方式,严格审查标准。严格履行地方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职责,加强对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充分运用四种审查方式,重点审查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涉及法律重要修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公众参与度。加强宣传和培训,充分发挥代表家(站)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联系群众的作用,进一步畅通人民利益表达渠道,完善人民群众与人大机关直接联系的平台与载体。认真做好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