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吉建房【2026】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多子女家庭购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多子女家庭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及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按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二、提高高校毕业生及新市民贷款额度
毕业未满5年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在我市落户未满5年的新市民群体,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三、优化异地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政策
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参照本市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政策,对以下两方面进行调整:
(一)调整异地缴存职工账户贷款条件
异地缴存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欠缴不超过6个月的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二)取消异地缴存职工账户余额倍数限制
异地缴存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欠缴不超过6个月的,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最高贷款额度。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12个月的按原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本政策中与《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不一致的,参照本政策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将做相应调整。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