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拟入驻园区工业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函〔2025〕66号)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市本级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办函〔202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指标体系,现予以公告,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10日